更新日期:113-01-02
發布單位:台南分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停車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停車管理要點 11O 年 12 月 8 日簽奉校長核定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汽機 車停放及相關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區車輛管理業務,由台南分部總管理處管理並執行。 三、本校區停車場進出採閘道設備管制(含停車管理系統)由總管理處負責管 理及設定。 四、在校區內行駛之車輛必須遵行一般交通規則,並嚴禁超速、逆向行駛及任 意按鳴喇叭。 五、所有車輛需具有本校區核發之當年度有效停車識別證,始可於校區內停放 汽(機)車,且應依總管理處規劃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停放於車格內,並停放整 齊。身心障礙人士方能停放於身心障礙停車格(停車時車內前檔玻璃需放 置政府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六、汽機車停車識別證之申請,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車輛。申請時 必須提具申請書、申請人駕駛執照、所申請車輛之行車執照,車輛持有人 非申請本人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身份證、公司行號營業登記相關證 明文件)。 七、本校區停車識別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汽(機)車停車識別證每人限各申 請一張。其停車規費另行訂定之。 八、本校區年度停車識別證核發數量由總管理處視停車場車位數供給量及需求 量,於每年度換發停車識別證前公告預計核發數量,並開放申請。如申請 需求量大於供給量時,以抽籤方式處理。冒名申請停車識別證者,取消其 當年度停車識別證權限及次年度所有停車證申請權限,所繳停車規費概不 退還。 九、本校區違規處理費數額為汽車二百元,機車二百元;違規停放於身心障礙 專用車位者,違規處理費數額依前項額度十倍計算。對違規不改善之車輛, 可逐日連續開立違規事件通知單至改善為止。違規車輛因故上鎖其必要之 費用(開鎖費二百元)及違規處理費由車主繳交後方予放行。 十、進入本校區之車輛未停放於指定之停放區域或車格位內;或車內未具有身 心障礙人士使用之汽車通行證而停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者,以違規停 車論。 十一、所有車輛駕駛人於本校發生汽(機)車違規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違規行為依情節輕重,得以口頭勸導、貼警告條、加鎖或開立交通違 規事件通知單。 (二) 校內違規處理費未繳清者,不核發次年度之停車證。 (三) 身分為教職員者,視情節嚴重性,併送該單位或相關委員會議處。 (四) 身分為學生者,視情節嚴重性,併送學務處議處。 (五) 身分為廠商者,當年度違規次數累積達 5 次以上者,取消其當年度停 車識別證權限及次年度所有停車證申請權限,所繳停車規費概不退 還。 (六) 未依指定停車區域停車或停放於他人車位或任意停車,開立交通違規 事件通知單。 (七) 除以上規定外,若因違規車輛嚴重影響公務或停車,得視情形委請廠 商加以拖離,所生費用由違規當事人償付;拖離時若有鎖車於他物之 情形,本校得僱工開鎖或鋸鎖,其所衍生之費用,由違規當事人承擔, 總管理處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本校區停車場僅供停車,貴重物品車主應自行保管,車輛如有被偷竊或 被破壞情形時,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總管理處得協助調閱監視器。 十三、校區內久未移動車輛、無牌汽機車,經總管理處貼警告條二週以上未與 管理單位聯繫者,得視同無主車輛處理。 十四、致遠樓進駐廠商須向致遠樓管理委員會申請停車證,並由致遠樓管理委 員會核發停車證,停車證樣式須報本校備查,停車證僅限停放於致遠樓 所分配車位範圍,其餘車位不得停放,如有違規停車依本要點之規定處 理。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訂頒交通管理相關規定辦 理。 十六、本要點經簽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停車收費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停車收費要點 111 年 4 月 22 日簽奉校長核定 一、為有效管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內之汽機車 停放收費,特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停車管理要點」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進入本校區之車輛,必須持有下列識別證,方得停放於本校指定區內,各 類別識別證如下: (一) 汽車識別證 1、 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 技術人員、計畫項下人員及退休人員。 2、 長時汽車停車識別證:發給需長時在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 工、施工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及本校之學生。 3、 優惠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由校內單位、場地外借單位及施工廠商等 依需求預先購買。 (二) 機車識別證 1、 教職員工機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區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 人員、計畫項下人員及退休人員。 2、 長時機車識別證:發給需長時本校區工作之人員(如餐廳之員工、施工 廠商、進駐廠商及送貨車輛)及本校之學生。 三、申請下列各類別識別證時,除須符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停 車管理要點」規定之資格外,另須繳交停車規費,費率如下: (一) 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規費每年一千八百元,每人限申請一張。 (二) 長時汽車停車識別證:規費每年四千五百元,本校學生申請之停車識別 證規費比照教職員工。 (三) 機車停車識別證:規費每年一百元,每人限申請一張。 (四) 優惠計次汽車停車識別證:每張五十元,可折抵當日單一車次停車費。 (五)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憑法定證明文件免費核發停車 證。 前述費率得依本校區停車管理實際需要酌予訂定優惠方案及期限,簽報台南 分部主任核定後實施。 四、無車證之臨時停車車輛採計時收費,收費標準為前 30 分鐘內免費,超過 30 分鐘不足 1 小時以 20 元計收,爾後每 30 分鐘內以 10 元計收;以此 類推計費,每日收費上限 100 元至當日午夜 24 時為止,超過午夜 24 時 重新起計。 五、無本校區單位承辦之研討會、大型活動或推廣教育培訓班之校外人員車輛 採計次收費,或由承辦單位統一計次繳交。 六、下列特殊車輛停放於本校區內得不必繳費,但其工作完成時,必須馬上離 校:救護車、消防車、憲警車、郵務車、電信公務車、電力工程車、送報 車及垃圾車。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交通管理辦法」及「國立 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歸仁校區停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簽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校區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校區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運動場地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 1 項規定,特訂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區運動場地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其直系親屬、校友、學生從事相關運動之使用為主,另校外人士得依本校區相關規定使用運動場地。 第三條 本校區運動場地包含俊彥壘球場、籃球場及戶外公共運動設施。 第四條 本校區運動場地之管理由臺南分部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 第五條 本校區運動場地,以體育教學、經本中心核定舉辦比賽及教職員生與校友交誼為優先使用。 第六條 使用壘球場時,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場地使用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第七條 使用人應按各場地之開放時間憑證使用,並遵守各場地之使用須知,如有違反規定者,得令其離開場地。 第八條 嚴禁攜帶飲料(飲水除外)、食物、寵物進入各項場地,以確實維護環境衛生。 第九條 各項運動場地開放時間若須調整,由本中心於調整前 10 天公告。 第十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運動代表隊、社團及校外團體或個人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舉辦正式活動,須先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核可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1. 有損本校校譽及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2. 具政治性質及其他不適宜於各運動場地舉行者。 3. 違反各運動場地使用規定,經規勸不聽者。 4. 經本中心評估,有安全、天候顧慮或毀損體育場地設施之虞者。 第十二條 各項運動場地及器材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之情形,應由損壞者或借用者照價賠償;個人財務應自行負責保管,若有遺失,不得提出賠償之要求。 第二章 各項運動場地借用須知 第一條 各項運動場地核定提供校內外團體借用,應於借用日前7天公告。 第二條 借用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借用單位應負場地清潔及相關器材維護之責,並確實依相關法規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 凡經核准借用者,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讓。 3. 申請場地核准借用後,如使用未經申請之場地,違反者處以場地收費標準之2倍罰款;另如申請項目不符或使用人非為申請核准之身分資格,違反者處以場地收費標準之3倍罰款。違者經通知日起工作日3日內如未繳交罰款,停止借用單位借用權3個月並另函通知所屬單位。 4. 校內外人士借用本校區各項場地,應依相關收費標準付費,於借用手續核准後繳費。如非因不可抗力而有下列情事者,1學期內累計達3次,將停止借用單位借用權3個月: (1) 已完成借用手續,若無法使用且未能於活動前7天完成取消者。 (2) 已審核通過,未於活動前7天完成繳費者。 5. 本校如因特殊事故,必須使用場地時,得於1個月前通知借用單位,收回自用,所繳場地費、保證金無息退還,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第三條 為維護本校運動場地設施,舉辦50人以上活動之借用單位應簽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運動場地借用契約書」並繳交場地借用金之2倍保證金;另50人以下之活動借用單位,毋需繳交場地保證金但仍需簽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運動場地借用契約書」。 第四條 舉辦50人以上之活動,已完成借用手續後欲取消使用者,依下列規定收取違約金,並由保證金中扣除: 1. 於場地借用日前3天取消借用,收取全數費用。 2. 於場地借用日前4~7天取消借用,收取2/3費用。 3. 於場地借用日前8~14天取消借用,收取1/2費用。 4. 於場地借用日前15~30天取消借用,收取1/3費用。
緯穎高效能運算中心(HPC Center)GPU虛擬主機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歸仁校區緯穎高效能運算中心(HPC Center) GPU虛擬主機管理要點 111年08月15日總管理中心會議通過 考量現階段高效能運算中心(HPC Center)設備維運費由臺南校區支付,且GPU數量有限,特訂定申請資格條件如下: 1. 限臺南歸仁校區師生使用; 2. 單一實驗室/指導教授最多可申請使用12張GPU; 注意事項: 此系統為免費使用,使用者請自行備份資料,中心不負責備份檔案。 礙於高效能運算中心資源有限,非屬臺南校區之既定使用者,其帳號將於111年12月1日起終止使用權限,請自行備份資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校區住宿輔導辦法 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校區住宿輔導辦法 112年6月8日簽奉校長核定 民國112年4月21日第1次臺南分部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住宿環境品質,維護團體生活紀律與住宿安全,並培養住戶自治自律的良好生活習慣,使宿舍暨會館管理之輔導更臻完善,特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校區(以下簡稱本校區)住宿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期住宿: 一、申請入住本校區宿舍暨會館,必須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宿舍暨會館管理要點」申請辦理。 二、新住戶(含研究所碩士生/博士生)部份: (一)依錄取通知單取得學號,上網申請住宿。 (二)房號清單公布在本中心網頁。 三、原住戶部份: 每學期於網頁公告時間內申請續住,若無特殊理由,以不更換房間為原則。 四、倘本校區宿舍暨會館不足供應時,應依下列個案逕行優先申請作業: (一)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 (二)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原住民、僑生、外籍、離島學生、外交駐外人員子女、復學生。 (四)弱勢助學、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五、優先申請者凡違反本辦法任一條款,即失去優先權利。 六、其他特殊個案經臺南分部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初審後,送臺南分部分部主任核定優先申請或優先候補。 第三條 進住與遷出: 一、進行宿舍申請,填寫線上住宿申請單審核通過分配宿舍後,需完成線上住戶契約書簽訂始生效。契約書於公告遷入宿舍一個月內未完成者,以違反宿舍規定情節重大論,取消申請宿舍權及住宿資格。(扣點表編1) 二、宿舍每日24小時啟動門禁系統,住戶應持感應式磁扣卡進出宿舍,以維護住宿安全;各寢室鑰匙由管理員配發,住戶不得複製。 三、每學期宿舍分配公告後十天內可來信/電確認;爾後房號調動須至本中心辦理,且支付手續費每人每次貳佰伍拾元,無息補退住宿費用差額。 四、更換寢室或遷出宿舍時,套房應打掃乾淨恢復原狀,依規定辦理遷出手續,逾期須繳交日租費用。私人物品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由本中心逕行處理,住戶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清潔費由住戶負擔。(扣點表編2)宿舍原有設備如有毀壞或遺失公物者,應依財產清單價值表之規定賠償。 五、違反本辦法住宿規定遭退宿者,爾後不得申請宿舍。 第四條 住宿規定: 一、住戶有義務參加消防及公共安全演習並共同維護宿舍安全、安寧和環境清潔衛生;未參加演習者,本中心得拒絕其次學期申請校內宿舍。 二、為維護及提昇住宿品質,違反住宿規定行為採累犯累計扣點制(如附表),凡在校期間違規累計9點者,將取消申請權及住宿資格。 三、宿舍安寧 (一)宿舍內應經常保持靜肅,不得高聲喧嘩及其他有礙住宿安寧之舉動。(扣點表編3) (二)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於宿舍區從事具有安全顧慮或影響宿舍安寧、秩序之活動,如社團宣傳活動、康樂活動、施放煙火炮竹、營火晚會、炊食烤肉等。(扣點表編4) (三)宿舍區不得有鬧事或鬥毆之行為。(扣點表編5) (四)住戶如發現有人未能保持宿舍(寢室)安寧而影響他人者,可告知管理員處理。 四、宿舍維護與整潔 (一)愛惜公物並維持宿舍設施正常使用,如有損壞時,可向管理員反應修繕,但如非自然或不可抗力因素損壞者,須依契約書之規定賠償。(扣點表編6) (二)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清潔,寢室內不得黏貼地板,垃圾桶應經常清理。(扣點表編7) (三)各種海報、啟事、通告等,應張貼於規定之海報欄區內。(扣點表編8) (四)校園內不得吸菸。(扣點表編9) (五)基於公共安全法規及住宿品質,寢室門外及走道樓梯公共空間不得堆放私人物品,一經發現將視同廢棄物處理。(扣點表編10) (六)套房內(非公共區域)之衛浴等設備,需自行清掃。 (七)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加裝違禁設備,其列表由本中心定期公告之。(扣點表編11) 五、宿舍區得裝設監視器,惟錄影資料僅在緊急狀況時授權宿舍物業管理公司先行處理。 六、接待賓客時應在會客室或交誼廳商談;宿舍不可留宿訪客。 七、未經許可,宿舍內不可從事任何形式之銷售行為。(扣點表編12) 八、以下行為一經察覺即依本辦法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得取消申請宿舍權及住宿資格: (一)擅自留宿賓客者; (二)私自讓予床位者; (三)私自頂替床位者; (四)借用臨時磁扣卡,因故遺失或損壞且未按時歸還賠償者; (五)宿舍冷氣相關設備,因不當使用或人為因素破壞而致損壞者; (六)宿舍偷竊,經查屬實者; (七)寢室內烹煮食物者。 九、未具住宿權擅自留宿者,依入住日數處以公告日額2倍罰款。 十、不得刊登買賣床位及住宿權頂讓訊息。(扣點表編13) 十一、其他違反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經本中心決議取消其住宿資格外,並通知家長(緊急連絡人)。 十二、凡宿舍違規一經取消住宿資格者,應立即遷出宿舍。(扣點表編14) 十三、不得使用及置放電爐、電熱器、瓦斯爐、酒精爐、微波爐、電磁爐、冷氣機(私有)、電烤箱、鐵板燒、電鍋、烤麵包機、電熱水瓶、電熨斗等之高耗電力,其他有安全堪慮之違禁品(發現上述違禁品,將沒收暫由宿舍櫃台保管至學期終發還)。(扣點表編15) 十四、宿舍內不得飼養任何動物。(扣點表編16) 十五、宿舍內不得有群聚打麻將、賭博等類似型態行為。(扣點表編17) 十六、不得使用宿舍相關資源(設施)營利。(扣點表編12) 十七、學校為確實執行本辦法,得不定期實施住宿狀況瞭解。 十八、為維護及提昇住宿品質,若違規事項未載明於本辦法者,經本中心查明確實影響宿舍管理,得簽請臺南分部分部主任核示處分。 第五條 本辦法經臺南分部行政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宿舍暨會館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宿舍暨會館管理要點 112年6月8日簽奉校長核定 民國112年4月21日第1次臺南分部行政會議修訂 111年6月23日簽奉校長核定 一、為有效管理本校臺南宿舍暨會館,提升服務品質,依教育部訂頒「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住宿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臺南宿舍暨會館住宿經借住人提出申請且由校方核准後始得借住,管理單位為臺南分部總管理中心。 三、本校臺南宿舍暨會館服務對象: (一)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教職員工及其眷屬。 (二)本校臺南歸仁校區新生、在籍學生、本校校友及其眷屬。 (三)至本校臺南歸仁校區從事學術交流之學者及其眷屬。 (四)本校臺南歸仁校區所舉辦活動之參與者及其眷屬。 (五)其他因特殊需要,經臺南分部分部主任核准者。 四、本校臺南宿舍暨會館借住申請: (一)短期住宿:係指住宿期限一個月內以下者。 1.提供臺南歸仁校區行政會議、教學研究課程、校內單位主辦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議或活動、其他專案申請之公務需求等用途者優先借住。 2.申請者(單位)得於借住日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3.由申請者(單位)填具住宿申請表、個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於入住前繳交清潔費。 4.短期住宿申請後,如擬取消,申請者(單位)須於住宿日三天前通知管理單位。逾期未通知,本校得不退還己付清潔費,如申請者(單位)尚未繳納清潔費,則取消借住申請權限半年。 (二)長期住宿:係指住宿期限連續超過一個月者,最長一年為約,可續約。 1.臺南宿舍暨會館以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至三款者優先入住使用。 2.由申請者(單位)填具長期住宿申請表、個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由臺南分部分部主任核准後入住,並於入住前繳交清潔費。 3.長期住宿申請後,如擬取消或提前解約須於住宿日或退宿日一個月前通知管理單位。逾期未通知,本校得不退還己付清潔費,如申請者(單位)尚未繳納清潔費,則取消借住申請權限半年。 五、本校臺南宿舍暨會館借住原則: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臺南宿舍暨會館不得申請免費借住,借住費用由借住人或相關單位負擔。 (二)借住人不得擅自出租、轉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三)本校臺南宿舍暨會館僅提供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 (四)借住人有下列情事,經臺南分部分部主任核准後,得依情節輕重取消住宿申請權限: 1.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2.申請資格、內容與住宿事實不符。 3.違反本校相關規定,妨礙公務推行或影響安全者。 4.借住人本人長期無住宿事實,經提醒仍未改善者。 (五)因學校需要無法繼續做臺南宿舍暨會館使用時,管理單位得調整或取消住宿申請。已住宿者須配合搬離,由學校退還尚未住宿期間已繳納費用,惟借住人不得要求賠償。 六、本校臺南宿舍暨會館收費標準及住宿須知另訂之。 七、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南分部空間租用辦法(含研華會議廳、戶外空間、220會議室)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台南分部空間借用辦法 112年 月 日112學年度第2次台南分部行政會議通過 一、活動項目 本部會議室及戶外空間僅供學術、訓練、社團舉辦活動及展覽之用,借用前需至台南分部網頁填寫申請書,並經由本部同意後,方可使用。 二、使用優先順序(依下列優先順序登記使用) 1. 全校性會議需求。 2. 本學院教學研究相關需求。 3. 校內單位主辦國際性學術會議或大型學術會議。(以60天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4. 校內單位主辦之大型研討會、學術活動或體育活動。(以15天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5. 校外單位或公益團體舉辦之學術研討會議或體育活動經本部主管核准。(以30天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申請流程 依前條各款所定之申請時程檢附活動說明書,並上網填妥場地借用申請單,由借用單位負責人簽章後提出申請;經場地管理單位確認批價及本部主管核准後,於活動前7天完成繳費(或繳交保證金)。 四、費用及折扣 收費標準由本部自訂,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晚間(17:00-21:00)各4小時為一時段計算,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 收費項目請參考附件。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歸仁校區)資源垃圾分類回收處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歸仁校區)資源垃圾分類回收處理要點 112年 月 日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配合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強制分類相關條例,達成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之政策目標,特制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臺南歸仁校區資源垃圾分類回收處理要點」。 二、垃圾分類: (一) 一般垃圾:資源垃圾以外之廢棄物,如複寫紙、蠟紙、塑膠光面之廣告宣傳用紙、塑膠包覆之封面及外封套、無污染性廢棄物、使用過的衛生紙等。 (二) 資源垃圾: 1. 鐵罐、鋁罐、鋁箔包、玻璃瓶罐類。 2. 塑膠類:寶特瓶、塑膠瓶、塑膠盒等。 3. 紙類:報紙、書籍、雜誌、紙杯、包裝紙盒及不含油漬廢紙等。 4. 保麗龍:清理乾淨之保麗龍便當盒、泡麵盒及防震保麗龍緩衝材等。 5. 廚餘—請丟入本校區規定之廚餘桶內。 (三) 家具、電器、樹枝等大型廢棄物,請依環保局規定與清潔隊約定時間和地點,免費清運。 三、垃圾處理: (一) 一般垃圾:整包一般垃圾請依本校區垃圾丟棄開放時間丟棄至子母車內。 (二) 資源垃圾:請置於奇美樓二、三樓垃圾間及致遠樓二樓回收專用垃圾桶內;金屬罐類請先壓扁,保麗龍及便當盒應先洗淨,碎玻璃請用報紙包裹再丟棄至垃圾回收桶內。 (三) 奇美樓二、三樓垃圾間及致遠樓二樓垃圾桶,僅供丟棄零散之一般垃圾及資源回收垃圾。 (四) 大型紙箱及大型保麗龍垃圾請放置於奇美樓一樓回收室。 (五) 垃圾子母車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下午15:30~16:30(國定假日不開放)。 四、 各單位配合方式: (一) 本校區師生同仁應配合資源垃圾分類,自行依分類投入回收桶。 (二) 一般垃圾不得丟入資源垃圾回收桶。 (三) 營繕工程垃圾應於工程契約中明訂由施工廠商負責清運。 (四) 各單位購置儀器、試劑等包裝箱及試劑容器時,應於採購契約中明訂由供貨廠商回收;廠商未處理者,由購置單位支付處理費用。 五、罰則: 奇美樓二、三樓垃圾間與本校區垃圾子母車旁皆有裝置監視器,未按規定丟棄垃圾者,第一次罰勞動服務4小時、第二次罰8小時、第三次罰12小時……以此類推。 六、本要點經臺南分部行政會議通過,並簽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1-09-12
運動場地借用申請書
更新日期:111-08-19
俊彥壘球場內野場地維護流程
更新日期:110-11-25
台南校區公務車借用申請單
台南分部汽車派遣實施辦法